工伤保险问答 (2)
2008-03-12 21:50:50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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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的抢救、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十一)对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制定发布目录之前,工伤保险医疗目录暂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将该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书面告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严重、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等原因,确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院手续。确需转往宁波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仅限于转往本省省级和上海市市级公立三级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应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书面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情况紧急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当在10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
(十二)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工作需要必须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根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书面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后,由经办机构核发《因工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表》,伤残职工凭该表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职工本人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经办机构确认后,凭《因工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表》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更换。
(十三)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十四)申请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业病)医疗诊断证明;
4、工伤(职业病)医疗病历和各种检查单(片)据等;
5、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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