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不分门诊或住院治疗形式,均享受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医疗费单独累计计算,不设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下部分医疗费,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个人承担35%,统筹基金支付65%;未成年人与学生个人承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年度累计医疗费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参保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同时,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重复享受待遇。
七、就医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将具有住院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确认为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居民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就医结算办法、特殊病种核准、家庭病床设立、转外地就医办理、院外检查治疗办理、零星报销、法律责任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就医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一致的主要有3个方面:
1.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扣除个人自费及使用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余下部分由个人先自付15%,再按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样待遇结算。
2.院外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单独记帐,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个人承担35%、未成年人和学生个人承担20%。
3.老年居民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外地户籍的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核准手续,医疗费按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样待遇结算。
八、管理模式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组织实施。在市区范围内实行保障对象、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结算办法四统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基金支付部分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后,再分别与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1、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等未成年人,按户籍所在地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乡镇劳动服务站)负责参保登记缴费等具体业务;
2、中小学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由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由学校负责参保登记缴费等具体业务;
3、大中专学校学生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由学校负责参保登记缴费等具体业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市级和各区为单位独立核算,基金不足支付时由财政负责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