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免缴政策
市区非农户籍参保对象中,4类群体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规定全额由政府补助: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2、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享受社会扶助的人员。
免缴人员分类及参保规定见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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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参保时提供有效证件 |
缴费补助 |
界定部门 |
界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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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上残疾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个人应缴纳医疗保险费全额由政府补助,个人不缴费 |
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初审, 民政、残联 部门复核 |
以办理参 保缴费时 身份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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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 |
《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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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扶助对象 |
《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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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 |
无统一证件,以民政部门名单为准 |
六、医疗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分为:住院治疗待遇、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
(一)普通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见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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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类别 |
住院医疗费发生金额(年度内累计计算,分为五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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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下 |
起付线至 1万元(含) |
1万元至 2万元(含) |
2万元至 4万元(含) |
4万元至 10万元(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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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 居民和非从业 人员 |
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院900元; 二级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一级 医院300元 |
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
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
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
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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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等未成年人 |
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
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
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
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