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出台了《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甬政发〔2007〕73号)文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项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上,已覆盖到全体城镇居民。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度原则
---广覆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外的市区城镇居民、外地户籍在市区各类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均纳入了参保范围。
---基本保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多方筹资。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属地管理。按居民户籍和学校所在地由各区负责管理,市区范围内政策统一、支付结算办法统一。
二、适用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域范围和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三、覆盖对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分为两大类:
第一大类:限市区非农户籍人员,其中又分为3类群体:
1、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办法》中称为“老年居民”;
2、女18周岁至50周岁、男18周岁至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法》中称为“非从业人员”;
3、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在《办法》中称为“未成年人”;
第二大类:在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校、中专、技校、中小学等各类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不限定市区户籍,在《办法》中称为“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