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与原五险合一申报的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申报与统一征缴。
二、《暂行办法》规定的外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内,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包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人员)。
三、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须先按正常社会保险登记程序办理社会保险开户登记,然后办理申报手续。
四、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与原社会保险五险合一申报程序一样,但申报增减表分开填写,即用人单位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填新的“宁波市外来务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申报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填原来的“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增减表”。
五、用人单位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必须提供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将参保人员的身分证一起复印在一张纸上)。
六、《暂行办法》实施后,不再受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单项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
七、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通过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申报时填报原来的“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增减表”。
八、《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已为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但参保险种不全(包括单项先行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包括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险种虽全但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有一项是低标准养老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在2007年度内办理参保变更手续,填报新的“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类型(户籍)变更表”。
九、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填报的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与原来一样。
十、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参保类型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或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时,根据参保类型填报增减表。选择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填报新的“宁波市外来务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选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填报原来的“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增减表”。
附表:1、宁波市外来务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
2、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类型(户籍)变更表
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
2007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