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商品房登记 |
| 受理机构: | 房管处 |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
| 申报要求: | 申报范围: 新碶城区商品房登记 |
| 办事程序: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购房发票(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商品房预登记备案卡》或经备案的平面图(原件); 6、契证存根与完税凭证(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书面委托书(原件)。 *经济适用房,须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
| 承诺时限: | 18 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住房所有权证登记费80元/套; 2、其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费 (1)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本数)200元/宗 (2)500以上--1000平方米300元/宗 (3)1000以上--2000平方米500元/宗 (4)2000以上--5000平方米800元/宗 (5)5000平方米以上 1000元/宗 3、逾期登记费按原登记费三倍以下收取 (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每本10元。 (三)印花税按房价万分之五另加5元/证。 |
| 收费依据: | 甬价房(1994)77号、甬价房(1999)387号、甬价房(2002)80号、甬价房(2002)35号、甬价房(2002)87号、甬价管(2002)235号、建设部57号令 |
| 经办人: | 张瑞琴 |
| 联系电话: | 86783510 |
| 窗口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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