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核准) |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规则》、《浙江省土 | |||
| 申报范围: | 请电话咨询 | |||
| 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 |||
| 申报材料: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购房应有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委托双方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买卖契约或购房合同(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整本、其中平面图2份); 5、购房发票; 6、2002年12月以后交付的须提交分割登记凭证(原件); 7、商品房交付书。 |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 收费标准: | 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发证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和土地权属证书工本费。 ㈠ 土地登记费包括受理、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缮证等费用,其收费标准分别规定为: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200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0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超过4万元。 3、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财政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300元;超过5000平方米的,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他事业单位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市居民住房用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3元;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超过30元。 5、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福利企业以及无收入的教学,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登记费。 ㈡ 土地权属证书工本费 国有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每证10元,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工本费每证20元。 | |||
| 收费依据: | 甬价房〔2000〕402号、甬财政综〔2000〕653号。 | |||
| 经办人: | 刘优锋 | |||
| 联系电话: | 86783539 | |||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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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需知: | 文档下载须知:请用鼠标右键点击要下载的文件名,在弹出的菜单中选择“目标另存为......”命令,在输入文件名框中输入对应文件名,即可将这个文件保存在你的硬盘中 | |||
| 单位名称: | 国土资源局 | |||
| 窗口位置: |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3-16号窗口 | |||
| 单位地址: | 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 行政大楼B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