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名称: | 设立家庭病床 |
| 办事机构: | 市劳动保障局 |
| 类别: | 医疗卫生 |
| 办事指南: |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批后监管措施: |
| 表格下载: | |
| 相关政策: | 《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6〕26号)第三十六条:恶性肿瘤晚期、瘫痪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家庭病床每核准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需进行异地定点就医、转外地就医、特殊病种治疗、家庭病床设立及院外检查、治疗的,应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劳社医〔2005〕135号):患有恶性肿瘤晚期、瘫痪、肺心病、严重肺气肿、下肢骨折恢复期等或年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设立家庭病床。 |
| 注意事项: | 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应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