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规定病种证历本办理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患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范围内疾病的职工办理规定病种专用证历本。
申报材料:
1.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建议书》;
2.诊断书、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病理切片报告等资料;
3.一张一寸免冠照片;
4.医疗证历本。
办理程序:办理审批后,至“证卡管理”窗口领取“规定病种”门诊病历本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十八、转省外就医审核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审核报销”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因病情确需转外省(仅限北京、上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人员
申报材料:可凭由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填写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并经医院及所在单位盖章,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十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异地探亲(一个月以上)、在职人员驻外工作学习(3个月以上)人员就医审核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审核报销”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异地探亲(一个月以上)、在职人员驻外工作学习(3个月以上)人员就医审批
申报材料:
1.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登记表》,并经单位盖章同意及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可选同一统筹地区3家不同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2.女职工需到外地生育的,由本人书写申请报告,并经单位盖章后,携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备案手续;
3.如需取消异地安置(探亲)或驻外人员提前回杭州,需凭中心批准的外地就医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
4.因公外出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诊在外地住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携住院通知书或复印件到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出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按规定报销。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出国配药审核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审核报销”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
根据浙劳社函〔2002〕115号及浙医保〔2002〕44号规定,参保人员经批准出国根据病情需带药的,可持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出具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国配药审批表》,并携带医疗保险证历本、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有效签证办理审批手续。
职工回国后可持有效签证到中心办理手续,恢复国内医疗待遇。
注:因公外出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诊在外地住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携住院通知书或复印件到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出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按规定报销。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一、参保人员等外诊、急诊医药费审核报销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财务科(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参保人员因外诊、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申报材料:
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需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一式二份),须单位盖章。同时须携带医疗保险证历本、急诊或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病历等有关资料。外地急诊需住院的,在住院后的5天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由其所在单位到中心八楼办理外诊登记手续,从出院之日起30天内,到中心按规定报销。
2.公费离休人员及子女统筹人员申请核销时应填写由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离休人员、子女统筹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携有效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证历本。
3.两费离休人员申请核销时应填写由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两费离休人员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携有效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证历本。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需要领导审批的除外。单笔报销额度在1000元以内,以现金结算,1000元(含1000元)以上,以转账支票结算。12月23日至31日停止对外报销。
二十二、参保职工工伤、生育医药费的审核报销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财务科(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且属于公务员或由省医保中心代管医疗补助经费的参保单位,其职工因工伤、生育(包括围产期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业务二科审核,财务科复核报销。
申报材料:参保职工应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生育、工伤费用支付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须携带《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和病历;工伤还需持《省级单位职工工伤费用报销专用卡》。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工伤生育的费用一律以转账支票结算。12月23日至31日停止对外报销。
二十三、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时参保人员的费用审核报销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财务科(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期间,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的费用。业务二科审核,财务科复核报销。
申报材料:参保人员报销需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一式二份),须单位盖章。同时须携带《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医保卡、费用明细清单、票据(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票据上注明开票时间并由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盖章)。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单笔报销额度在1000元以内,以现金结算;1000元(含1000元)以上,以转账支票结算。12月23日至31日停止对外报销。
二十四、异地安置或常驻外地(3个月以上)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财务科(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参保人员因异地安置或常驻外地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业务二科审核,财务科复核报销。
申报材料:参保职工应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一式二份),须单位盖章。同时携带《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医保卡、当地特约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及病历、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单笔报销额度在1000元以内,以现金结算;1000元(含1000元)以上,以转账支票结算。12月23日至31日停止对外报销。
二十五、审计稽核
责任部门:审计稽核科 联系电话:85113536
业务内容:
1.稽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及其他稽核事项;
2.稽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法规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情况;
3.稽核参保人员有无骗取、转借、虚报冒领及浪费医保待遇等违规情况;
4.对中心内部业务部门各环节的审计、监督、核查。
申报材料:根据案情提供相关资料
二十六、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拨付
责任部门:财务科 联系电话:85119494
业务内容:参保职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申报材料:定点医疗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医疗费用核拨表上交到财务科,有住院费用的还须上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一览表》及《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离休干部中有使用审批药品的,还须上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使用审批表》。
办理时限: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当月上报的医疗费用于次月月底前拨付。如遇特殊情况,会同财政、各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后确定拨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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