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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设立家庭病床


2008-03-12 22:07:24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 【】 【


事项名称

设立家庭病床

审批时限

2个工作日

责任处室

市医保中心

审批范围

市本级

审批对象

自然人

审批类型

核准

审批方式

单独审批

是否收费
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管理目标

规范家庭病床设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设立理由

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设定依据

其他:
《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6〕26号)第三十六条:恶性肿瘤晚期、瘫痪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家庭病床每核准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需进行异地定点就医、转外地就医、特殊病种治疗、家庭病床设立及院外检查、治疗的,应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劳社医〔2005〕135号):患有恶性肿瘤晚期、瘫痪、肺心病、严重肺气肿、下肢骨折恢复期等或年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设立家庭病床。

申报条件
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因治疗需要,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患肺心病、严重肺气肿或下肢骨折恢复期内的参保人员,也可申请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家庭病床。

申报材料:
1.由定点医疗机构专职医生开具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加盖医生签名章和医疗机构章)一式二份;
2.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

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应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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