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实际实施许可主体名称: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第五)保税区分局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
文件名称及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
申报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相关情况证明。
1:生产经营规模情况;
2:确无建帐能力证明;
3:中介机构证明。
监管措施:通过税务稽查等方式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