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 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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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 额 幅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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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油 |
8―3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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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然气 |
2―15元/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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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炭 |
0.3―5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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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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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2―3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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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0.4―3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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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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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盐 |
10―6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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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盐 |
2―10元/吨 |
三、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 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 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 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