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在我国书立、领受应税范围内各种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各种经济合同的立合同人;立帐簿人;各种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各种权利证照的领受人。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征税范围。书立、领受下列应税凭证,均应缴纳印花税。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薄;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实行“三自”缴纳的方法,即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自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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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范 围 |
计税依据 |
税 率 |
纳税 义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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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定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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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种 合 同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 |
千分之一 |
立 合 同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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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包括单据作为合同) |
仓储保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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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单据作为合同) |
保险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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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或承揽收入 |
万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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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收取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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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包括单据作为合同) |
运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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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
购销金额 |
万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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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分包、转包) |
承包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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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所载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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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包括单据作为合同) |
借款金额 |
万分之零点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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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所载金额 |
所载金额 |
万分之五 |
立据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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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帐簿 |
记载资金账簿 |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 |
万分之五 |
立账簿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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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账簿 |
按件贴花 |
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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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许可证照 |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 |
5元 |
领受人 | |
4.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为计税金额和计税数。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按金额比例贴花)
在计算税额时,若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l角计算。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纳税。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按件定额贴花)
5.征收管理。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自行购买、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的“四自”缴纳方法。
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对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未按规定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印花税票者,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重用者,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