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对象
1、未婚男女依法登记结婚后,生育一个子女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2)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自愿终生不再生育的夫妻;
(3)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的,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生不再生育的夫妻;
(5)婚后未育,依法领养一个子女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般应在独生子女十四周岁前申领。因故未在独生子女十四周岁前申领的,其独生子女证仍可以申领,但领证前相应的待遇不再补发。
二、申领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对象,经夫妻双方申请,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审核,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