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序 | 1、申请; 2、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申请人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4、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的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5、文化行政部门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 |||||||||||||||||||||||||||
| 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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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应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三、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四、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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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第九条) | |||||||||||||||||||||||||||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