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
1、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学历且年龄不超过18周岁的青少年,均可报考普通高中。
2、在校读书的高中及上一年已被普高或职高录取而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不得报考。
(二)招生办法:
1、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须填写报名表,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若干张,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由毕业学校集体向市中招办报名。
2、在外地借读、户口在本市的考生,须持借读学校学历证明和户口簿,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若干张,到市中招办报名。
3、在本市借读,户口在外地的考生,要求在本市继续报考普高者,必须事先办理好借考、借读手续。
4、考生可按自己的志愿填写报考学校,参加全市统一的高中段招生考试。招生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经德、智、体全面衡量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休学、复学
1、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3个月以上)休学者,应在病事假满三个月后,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医疗单位或县级有关部门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高中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和会考考籍。
2、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县级有关部门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生复学后,承认其会考考籍,且原会考成绩有效。
(四)转学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提出申请,并备有户口簿,住址迁移证明及学生成绩报名单等证明材料,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转学手续。
2、高中学生的省内转学凭全省统一的转学证书、学籍卡和会考准考证,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外省(市、自治区)转来的高中学生,凡参加省级会考,并由省(市、自治区)考试中心或相应机构确认的,其会考成绩予以认可。
3、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
4、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市内普通高中之间一般不转学。
(五)退学条件: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1、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一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高中阶段两次留级者,以及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1/3或累计旷课达到一周者(作自动退学);
3、凡连续2年操行评定不及格的高中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备案。
(六)借读条件:(与九年制义务教育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