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下同)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北仑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二、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须递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
3、举办学校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举办学校的场地证明;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依照审批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