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业务工作程序: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规程
(一)车主购车后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二份,在车辆测试中心检验车辆后到登记审核窗口提交资料,如符合规定的,在窗口领取受理凭证。需提交的资料有:
1、填写好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技术参数表(民用改装机动车需同时提交底盘合格证和底盘技术参数表),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走私汽车、摩托车罚没单》;
3、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四联,走私罚没车为国家工商局允许的销售单位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境外购买的机动车需提供境外发票的原件及该发票的翻译文本和税单);
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营运客车的《浙江省营运客车审批表》和《宁波市公管处联系单》,新增出租车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8、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上述手续办妥后到机动车牌证管理窗口办理上牌手续,进口机动车应隔半个工作日方可办理上牌手续。
二、变更登记规程
(一)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规程
变更前: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受理窗口申请变更;
3、符合规定的,领取《准予变更通知单》,并在十日内办结相应事项变更手续。
变更后:
1、属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在更换的同时需重新打印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2、车辆测试中心确认车辆。属更换车身或车架的,需检测车辆,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3、凭上述手续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受理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属更换车身或车架的,需提交车身或车架的来历凭证。
(二)更换发动机规程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重新打印发动机号码后到车辆测试中必检测并确认车辆,拓印发动机号码;
3、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发动机来历凭证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规程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到车辆测试中心检验车辆并拓印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3、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变更登记,上交新换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技术参数表(民用改装机动车需同时提交底盘合格证和底盘技术参数表),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走私汽车、摩托车罚没单》,领取原车辆的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技术参数表(民用改装机动车需同时提交底盘合格证和底盘技术参数表),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走私汽车、摩托车罚没单》。
(四)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规程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车辆使用性质主管单位领取准予变更使用性质的证明;
3、本所车辆档案室核查车辆情况;
4、车辆测试中心确认车辆;
5、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五)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登记规程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前、后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本人到场签字。
(六)变更备案规程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管所管辖区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向车管所提交《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
在变更中涉及机动车转出、转入业务的,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后具体规程分别参照机动车转移登记规程中的转出、转入规程。
以上登记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转移登记规程
(一)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领取并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随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车辆到宁波市海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 158号)。
(二)未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2、到宁波市海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机动车转移交易手续(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158号);
3、到本所车辆档案室核查车辆情况;
4、到车辆测试中心确认车辆;
5、凭办妥的上述手续及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卖出方为个人的,需本人亲自到本所办牌大厅受理窗口办理签字手续。
6、如卖出方个人死亡或各种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到车管所办理的,凭公证处继承公证委托办理;或卖出方单位已注销的,凭工商部门企业注销证明并公证处公证后办理转移登记。
7、法院裁决的机动车,凭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转移登记。
8、拍卖的机动车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转移登记。
9、营运客车转移的,还需有《浙江省营运客车审批表》和《宁波市公管处联系单》。
10、属海关监管机动车的,需《海关解除监管证明书》。
(三)办理机动车转出业务的
1、机动车转出业务统一到本所办牌大厅受理窗口办理。具体规程参照㈡,已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本人可不必到场。
2、属进口机动车转出的,需由本所报省车管所审核后方可提取机动车档案(原档案省车管所已审的则不需再次审批)。
3、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档案递交本所受理窗口拆档初审,符合规定的,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二份,在车辆测试中心检验车辆后到登记审核窗口提交机动车档案资料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窗口领取受理凭证;
2、凭上述手续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上牌手续。属进口机动车转入的,需由本所报省车管所审核后方可办理上牌手续(原档案省车管所已审的则不需再次审批)。
3、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抵押登记规程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双方依法订立有效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申请贷款方和抵押方不一致或抵押权人为非国家金融机构的,合同需经公证处公证);
3、凭办妥的上述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到受理窗口办理抵押登记。
4、属抵押注销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的有关证明。
5、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销登记规程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凭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并领取受理凭证。
3、属机动车报废的,应先到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回收手续,并将领取的《机动车回收证明》联上交本所;
4、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领取《机动车回收证明》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管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并将上述手续上交本所;
5、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换领机动车牌、证规程
(一)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规程
1、领取并填写《补、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2、本所车辆档案室核查机动车档案;
3、车辆测试中心确认车辆;
4、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补、换领手续。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本人亲自到本所办牌大厅受理窗口办理签字手续。
5、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凭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办理补领。
6、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7、属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需上交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免去查档和确认车辆手续。
(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规程
1、领取并填写《补、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属补领行驶证的,先到本所车辆档案室核查机动车年检情况;
3、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补、换领手续。
4、属换领机动车牌、证的,需上交原机动车牌、证。
5、属补、换机动车号牌的,先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三十天后再到本所换取正式机动车号牌。
6、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规程
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受理窗口递提交资料,如符合规定的,领取临时机动车号牌。需提交的资料有:
1、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技术参数表(民用改装机动车需同时提交底盘合格证和底盘技术参数表),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走私汽车、摩托车罚没单》;
2、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四联,走私罚没车为国家工商局允许的销售单位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境外购买的机动车需提供境外发票的原件及该发票的翻译文本和税单);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