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
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区妇保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要在区级以上报纸刊登寻找亲生父母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三人二寸彩色合照2张。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