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现役军人所生婴儿,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向非军人方常住人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军官证,向父或母现役军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向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儿,持结婚证、收养证,若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还需婴儿的户籍证明,如果报农业户口的还需落户村同意证明。到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按父或母户口性质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