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提出要求,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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