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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㈠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㈡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㈢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㈣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㈤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㈠㈡㈢㈤项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㈣项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及手续 ㈠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1式2份,另附相同的相片3张(地级市公安局受理的,只需《申请表》1式2份,相片2张); ㈡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㈢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㈣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㈤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⒈在台孤身一人的为: 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⒉夫妻团聚的为: 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 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⒊在大陆投资的为: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⒋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为: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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